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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慎用禁用“不明真相的群众”之后

2009-09-01 10:59:15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作者:潘洪其

  最近,云南省陆良县一个在建煤矿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百余群众与维持秩序的民警发生冲突。当地一家媒体称,“不明真相的群众在一小撮别有用心的农村恶势力煽动下,围攻煤矿施工人员和公安民警”。云南省委宣传部就此下发紧急通知,要求新闻媒体在报道突发公共事件时,不得随意给群众扣上“刁民”、“恶势力”等帽子,禁用、慎用“不明真相的群众”和“别有用心”、“一小撮”等形容词。

  云南省委宣传部的开明态度,不禁让人眼前一亮。新华社前段时间发表文章,批评一些地方在发布有关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时,爱用“不明真相人员”、“不明真相群众”等词句。文章以吉林通化钢铁股份公司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为例,认为有关方面轻易认定成百上千的群众为“不明真相”,是传统思维模式在作祟;把群体性事件说成是少数人教唆“不明真相”群众引发的事端,有推卸责任的嫌疑。从权威的国家通讯社到云南省的宣传主管部门,先后发文要求有关方面和媒体慎用、禁用“不明真相的群众”等污名化的说法,说明“不明真相的群众”之类缺乏事实依据、容易让人反感并激化矛盾的用语,确实已经到了必须认真清理的时候了。

  长期以来,每当因拆迁征地、工程建设、企业改制、维权纠纷等引发公共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一些地方总是习惯于将参与事件的群众定性为“不明真相”、“受到挑唆”。这首先反映了一种对群众极端不信任乃至怀有敌意的态度。如云南省委宣传部的通知所言,一些公共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虽然诱因复杂,但矛盾的焦点绝大多数都集中在党委、政府和群众的关系上,往往与党委政府决策不当、工作不力、作风不实等问题有关,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多从自身找原因,不能一味指责群众,不能给群众乱扣帽子。只有先改变对群众的不信任态度,才能祛除动辄视群众为“不明真相”的偏见。

  其次,有关方面在发布信息时抛出“不明真相的群众”之类说法,媒体随即在新闻报道中原封不动予以采用,可知有关方面和新闻媒体之间的关系严格说来是不正常的——前者充当了事实真相的唯一发掘者和掌控者的角色,试图绝对垄断信息的发布权和解释权,后者则有意无意放弃了探究事实真相的职能,也放弃了对公权机关进行舆论监督的责任,几乎完全成为了前者的记录员和传声筒。只有改变公权机关和媒体之间这种严重失衡的关系,媒体才能改变唯有关方面之声音是听、机械刊发有关方面统一定制之“新闻通稿”的惯性和惰性,才能产生自主采访报道事实真相,并对报道真实性负责的动力和压力,也才能如云南省委宣传部要求的那样,“对于没有充分事实依据就给群众乱扣帽子、乱贴标签的行为,即使是一些地方和部门提供的新闻稿或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的说法,新闻媒体也应该拒绝报道”。

  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有关方面今后发布信息是否仍然会使用“不明真相的群众”,也不在于如何要求媒体慎用、禁用“不明真相的群众”,而在于媒体改变唯有关方面之声音是听的惯性和惰性,慎用、禁用“不明真相的群众”之后,该如何更好地履行采访报道的职能,承担舆论监督的责任。作为宣传主管部门,云南省委宣传部要求云南媒体慎用、禁用“不明真相的群众”,看起来仍然是在对媒体进行“管制”,其实却是在给媒体松绑,为媒体赋权,在进一步强化媒体的责任和地位。这对媒体是一个难得的机会,更是一个艰巨的挑战。

  像云南省这样逐渐为媒体赋权,事实上并非孤立之举。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突发事件应对法》时,删除了草案中关于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和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就是一个限制公权机关对媒体报道的管理权、保障媒体在突发事件中的采访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的明确信号。如此限权与赋权将是新闻改革的一个必然方向,媒体和公众都有理由对此寄予积极的期待。

    (编辑:李明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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