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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唐僧:易教授,不需要您道歉

2013-07-30 15:52:18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肉唐僧

   

  编者按:一句“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清华大学法学教授易延友惹了大麻烦。他所关注的李某涉嫌强奸案,无疑涉及个人隐私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未经审判,但已被过度曝光。先是因嫌疑人李某出身“官家”,后又曝出受害人是“陪酒女”(其代理律师已否认),身份差异强烈刺激公众的神经,形成他们对司法的理解甚至诉求。对于教授引发争议的那句话,两位作者分别从法律和社会的视角各自阐述。

  公众担心司法受到权力的干扰而关注,学者担心公众的过度关注(尤其是一边倒的观点)影响司法,都合情合理。近几年来,从邓玉娇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到唐慧(女儿)案,及被热议的嫖宿幼女罪,都能看到司法与民意、精英与草根、法律与道德的分歧。有法学教授撰文介绍了7年前发生在美国的一起轮奸冤案(此为特殊个案,勿与李某案产生联想),此案最后实现惊人逆转,美国社会展开反思,或可参考借鉴。

  无论易教授的危害论是指涉受害者个体还是社会,都违反了法律的普适准则,也体现了他对当代法哲学个人权利指向的缺乏了解。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就李某案发表评论说:“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的危害性要小”。此语一出,网上一片哗然。于是,他更正说,“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的危害性要大”。并抱怨说网络实在不是个理性讨论问题的地方,言外之意就是秀才遇见兵他有理说不清,好委屈好委屈。那我首先就要问易教授了:如果“小明比小强高”这个答案被判了零分,那我改成“小强比小明矮”能得几分呢?

  互联网在中国普及这二十多年间,民智迅速提高,这是不争的事实。盖因借助搜索引擎,人们检索材料的效率极大地提高。同时,人人得以平权表达,使得任何人的任何观点被置于最严苛的环境中被迅速检验和传播。这是理性梦寐以求的土壤。因为,传播和表达的自由,从来、永远都是理性最好的朋友。如果没有古登堡的印刷机,欧洲人至今仍将匍匐在捧着手抄本《圣经》的天主教神父脚下,继续被其蒙蔽和欺骗。假如易教授如布鲁诺和伽利略一般自信真理在握,又何惧互联网呢?早在互联网时代之前,米歇尔·福柯就早已指出:“知识分子依仗着对知识的定义和分类的垄断,实现了对世界的霸权。”网络消解的正是这个霸权,而不是理性。这才是易教授讨厌互联网真正的原因,一如当年天主教神父诅咒印刷机。

  具体到引起争论——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的危害性要大——的这一话题,这无非就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诠释问题。那么,我们首先要确定的是:这里所指的“危害”,是指向受害者个体,还是指向社会这一共同体价值观的载体。

  在古代社会,人确实分三六九等。同样的罪行,因社会地位及身份之不同,处罚也完全不同。主人奸占个婢女,简直不叫个事儿。反过来家仆强奸了女主人,那就完全活不成了。现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源自托马斯·阿奎那将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理论做了基督教神学的转化。法律——因为指涉上帝与人,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人与神立约的角度,人与人之间实现了法律上的平等。故阿奎那将法律描述为“一种规则和行为尺度,人们据此而约束某些行为,不作出某些行为”。也就是说,我们以法律的名义对某人施以惩罚,根本原因在于他的行为违反了规则。即以强奸罪论,我们处罚强奸犯,依据是其对当事人意愿之违背,而不是其他。否则,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反对“带套不算强奸”的谬论呢?

  随着奥卡姆的唯名论——将理性本身视为上帝的意志,通过在自然法之上凌驾一个上位法,从而消解了自然法的崇高地位;以及笛卡尔“我思故我在”的主观唯心主义的兴起,人的主体性得以释放和弘扬。二者合力,为功利主义法学的盛兴扫清了障碍。边沁就明确指出,惩罚的正当性在于:对公平的矫正、对潜在罪犯的吓阻,以及对受害人名誉的恢复。从中可以看出,边沁的主张兼顾了两个方面:个人的权利以及社会的功效。如此,便带出了第二个问题:易教授所主张的危害大小,如果指的是对社会的危害呢?即,他或许认为,强奸一个陪酒女,对社会这一价值共同体的损害较小。比方说,如果一定要损失一个馒头,一个已经馊掉的馒头被偷终归要好过损失一个刚出锅的馒头。

  这个馒头的比喻,首先暴露出的问题是:易教授以男权的思维,将女性物化了——他以性活跃程度及性伴侣数量之多寡为尺度,对女性进行了价值排序。在他眼里,女性只是个附属物,而不是具有独立与完整的个体。这一点,华东政法大学的马姝教授专门从女权主义角度写了精彩的长文对易教授进行了批判。应该说,直击要害。

  其次,以所谓社会危害之大小作为量刑依据,违反了康德的第二条道德律令——人是目的。在这里,显然有将受害人工具化之虞。更何况,如果沿用此思维,我们甚至可以得出截然相反的主张,即:强奸一个性工作者,社会危害要远大于强奸一个良家妇女。因为一个性工作者,职业身份已经表明了其处于“可售卖”的状态,用钱就可以搞定。那您李某某并不缺钱,为什么还要用强呢?可见只有将受害人置于被强迫、被凌辱的状态之下,才能满足其龌龊和变态的性欲。如此,从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层面,对这种人渣更应处以更严厉的惩罚才对。

  继续深究“社会危害大小”这一话题:法律作为复杂的概念体系,按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罗伯特·波斯特的总结,有三个角度的不同适用——管理社会、维护共同体的价值认同、维护民主以保障集体自决,即:它创造秩序、维护既存秩序、保障国民通过商讨建立新秩序。如果你立论“强奸一个妓女对社会的伤害小于强奸一个良家妇女”,就要对这三方面分别进行阐述。在法律的框架下,我们应该首先问自己这样一个问题:出于高效管理社会的目的、出于维护共同体的目的,我们需要同意“强奸一个妓女对社会危害要小于强奸一个良家妇女”吗?而说到集体自决,即民主,如果一个国家是民主的,且可以将“强奸一个妓女要比强奸一个良家妇女要好些”作为议案付诸表决,那这个国家、这个共同体,将是比专制社会更坏的人间地狱。因为,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他们必然会进一步要求妓女佩带明显标志,一如当年在德国犹太人的黄袖标。

  强调受害人“陪酒女”这一职业身份,是庭辩的常用套路。但是这一辩护思路的目的,是要增加原吿自证“被强迫”这一要件的成本,而不能是“她是已经馊掉的馒头,偷了就偷了”。综上,无论易教授的危害论是指涉受害者个体还是社会,都违反了法律的普适准则,也体现了他对当代法哲学个人权利指向的缺乏了解。作为专业法律人,将法律道德化的企图是不能被原谅的。故易教授于次日发表的“言论确实欠妥,对由此引起的消极影响深感不安,特向各方致歉!”的所谓道歉,令人莫名其妙。如果您一定要道歉的话,您应该向法律道歉——您的言行,或将影响法院对于李家新出示的“讹诈”证据的采信,从而可能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而我,显然不在被致歉的“各方”之列。因为,诚如萨拉·赫迪所言:“在传媒如此发达的今天,人无须为他人的无知负责。”

  (作者为社会学研究者、知名网友)

  (编辑:陈家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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