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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程序合法性可待商榷

2013-07-23 16:14:59来源:中国新闻周刊网    作者:子侑

   

  7月17日,临武瓜农与城管发生冲突不幸身亡的事件发生以后。当地政府和受害人家属于7月19日迅速“达成协议”,给予在与城管冲突中不幸身亡的瓜农邓正加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9.7万元。那么,一个呼之欲出的疑问是,这些赔款依据的到底是哪条法律,赔偿数额又是如何计算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务人员职务行为)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如果按照去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6,769元计算的话,死亡瓜农家属获赔的总额至少应为935,380元。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有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至于死亡赔偿的标准: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012年,临武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102元,瓜农邓正加生于1957年,终年56岁。依此计算,死亡瓜农获赔的总额最少应为142,040元。

  可见,无论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临武县官方给出的89.7万元赔偿款,都找不到合法的理赔依据。在瓜农死因鉴定结果未公布之前,政府即迅速“赔偿”,之后既不公开赔偿的详细相关信息,也不接受公众监督、质疑。那么,这比赔偿款的数额到底是如何得出的呢?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如果当地政府对瓜农家属的赔偿依照的是《国家赔偿法》,那么是否就是说,在刑侦部门调查结果出具以前,临武官方就已经承认瓜农的死亡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造成的?但是,这就和当地政府声称的“据初步调查,城管队员没有用秤砣砸邓正加,具体死亡原因正在调查。”的说法自相矛盾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节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又跟据《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请求人应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后者7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在15日内按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支付费用。瓜农89.7万赔偿金两天执行到位,程序属不合法。根据目前媒体掌握的消息,在当地政府赔偿死亡瓜农家属之前,死者家属并未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央视网》采访死者同村村民时有人透露:“如果家属不同意19日下葬,往后赔付金额一天比一天少10万。”

  国家赔偿发生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而有关国家赔偿主体实际上涉及到国家、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三方。由于三方之间的关系,他们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分别有不同的定位。赔偿责任主体,即赔偿责任的最终归属者。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国家是赔偿责任主体,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表现即赔偿费用由国库支出。赔偿费用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在确定了赔偿的主体以后,需要确定的是赔偿程序。对于赔偿请求人来说,这一程序是获得国家赔偿,实现其在国家赔偿法中确立的实体权利的途径和手段;对于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来说,是确定其赔偿责任和义务的程序。只有确定了国家赔偿主体和程序以后,最后才是赔偿的方式和具体数额。而临武县政府赔偿的主体不清、程序不明、赔款数额无依据,违反了国家赔偿规程。

  在《国家赔偿法》中,有对追偿权对象的规定:追偿即国家机关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后所保有的要求公务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力,公务员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处于追偿权对象的地位。国家对执行公务中违法的公务员享有有限的追偿权。这种有限表现在:(一)过错追偿,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有故意或严重过错;(二)追偿数额有限,即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并非一概是全部赔偿费用。所以,临武县政府在动用公帑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以后,有责任公开赔偿的相关信息,同时对如何弥补该笔国家赔偿支出为纳税人造成的损失作出说明。

  贝卡利亚在他的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说到,“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但在临武事件中,无处不在的违规操作和暗箱操作,只能带来猜疑。

  (编辑:陈家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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