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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庆先生是否抄袭的几点疑问

2009-07-20 00:00:00来源:    作者:

   

作者:刘大生

    拜读了黄庆先生的文章——《我希望真正的第三方给我个说法——关于“抄袭门”的声明(附:我针对举报的详细回复)》,觉得黄庆先生没有说清楚,有一些疑问,想请教黄庆先生。

    黄庆先生说:“从我论文题目《国有企业集团研究与铁路企业集团实证分析》中的几个关键词‘国有企业集团’、‘铁路企业集团’、‘实证分析’可以看出我的博士论文属于应用研究,如上所述,就是应用理论来解决实际问题,而并非做的是基础研究,即并非对新兴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或模型进行研究,所以文中使用的相关公式、模型等都是为解决实际问题服务的。所以举报者反复声称的‘称数学模型是自己的贡献’一说是完全没有证据基础的揣测。我论文第四章中的模型及相关内容是新兴古典经济学和超边际分析的基本模型,新兴古典经济学的其他模型,如新兴古典经济学国际贸易模型、网络经济模型等均在这一模型基础上发展而来,这些后续模型只是在基本模型约束条件或目标函数的相关参数上做出一定修正,但是模型的结构是不会做出调整的,因此该模型是新兴古典经济学公认的、通用的‘母模型’”

    窃以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论文的性质,而在于有没有规范地“引”,有没有规范地“用”。对于公认的东西可以不注,可以不打引号,但是至少要说一声“根据某某常识”,“根据某某公认的原理”等等。

    黄庆先生说:“我论文第四章本就是应用杨小凯所创立的新兴古典经济学的这些公认的、通用的理论、公式、模型来解决实际问题,如果不与杨小凯的一样,那应该与谁的一样?且《经济学原理》是教科书,应用教科书上的公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是理所当然的。”
 
    刘大生以为,确当引用是科学研究的基本功。引用要做到准确抄录,要一模一样,不能篡改;要有引导语,如“某某某说”,“某某某认为”,等等;要打引号;要用,即评论,批评,赞扬,并引伸、发挥、深化;要注明出处。录、引、用、注,用时最关键的。录而不引,录而不注,有可能构成抄袭,录而不用则肯定是抄袭。不知道黄庆先生是如何录、引、用、注的?希望进一步说明。

    黄庆先生说:“我的论文是应用研究,第四章的最终目的是用杨小凯所创立的新兴古典经济学作为工具来分析实际问题,无论是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没有侵占【杨】书的意图,这在论文第四章小结和全文总结中可以看出,并没有把此列为创新点,我又怎么可能声称自己创立了所要分析的问题而必须要用到的工具呢?这不是本末倒置吗?”

    窃以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列为创新点”,而在于是否申明“根据杨小凯……”。如果有申明就不是抄袭,如果没有申明就是抄袭。希望黄庆先生进一步说明。

   黄庆先生说:“我论文的第四章17页,仅占全文217页的7%,研究对象和主题是‘企业集团的产权效率问题’,完全不同于"杨"书的研究对象——专业化经济和分工经济。杨小凯先生本人看过我的论文初稿未提出异议,并对将新兴古典经济学用于中国企业改革的研究表示赞同(2000年论文成稿后,我曾请王成璋教授将论文初稿带去澳洲请教杨小凯先生,王成璋教授可以作证,当时,王教授在澳洲杨先生处作访问学者)。”
     
    窃以为,页码多少不是构成抄袭的关键。一句话也可以构成抄袭或者侵权。假如张三说“我发现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这虽然是一句话,也是侵权。假如张三说“我赞成‘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这个观点”,即使不注明出处也不是抄袭。不知道黄先生是如何处理的,希望进一步说明。

    至于杨小凯本人没有疑义,不能作为是否抄袭的论据,至多可以作为减轻责任的论据。比如说,张三经过李四同意,将李四写的论文换上张三的名字发表了,这可以认定张三不是侵权,但不能认定论文就是张三写的。

    黄庆先生说:“我论文所运用杨小凯的《经济学原理》是一本教科书、教材,有习题集、有答案,书中内容属于通用知识和公式。杨小凯先生《经济学原理》已是公认的新兴古典经济学的教科书。关于这一点,杨小凯先生在此书序言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此书是自马歇尔的经济学原理教科书以来的第三代经济学原理教科书。关于此书的使用,杨小凯先生也明确指出:此书可用作大学高年级和研究生的一般经济学原理教材,也可用作微观经济学、产权经济学等的参考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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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窃以为,教材可以作为论文的论据,但是要说清楚这是来自于某教材的论据,不能说是自己想出来的论据。不知道黄庆先生有没有说明论据的来源,希望进一步补充说明。

    黄庆先生说:“国家颁布的《图书、若干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试行条例》第三条所列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应是有创造性的作品,没有创造性的作品或已属于人类共同财富的作品,如简单的标语、口号、表图、表格、日历、各种科学定律、公式、已公开的数据、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等,《试行条例》不予保护。”
     
    窃以为,不予保护的是经济利益和同意权,署名权、发现和发明归属权永远受保护。比如万有引力,你随便可以运用,不用缴费,也不需要经过牛顿同意,但不能说,万有引力的发现归属权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与牛顿分离。如果谁在运用万有引力理论的同时,说万有引力不是牛顿发现的而是自己发现的,那当然是侵权。不知道黄庆先生又没有将运用和归属区分开,希望黄先生进一步说明。

    2009年7月11日星期六于南京 求稗书斋


   (编辑: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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