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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五功五法”

2008-07-31 16:50:03来源:    作者:

   

作者:蒋锡武

    读2007年第ll期《中国京剧》刊发的李玉声、邬可晶大作《谈“五功五法”》,觉得很有意思,玉声先生是个有心人。因想就这个话题,也说点意见。

    玉声先生对于“四功五法”的提法,有两点质疑。一是关于“手眼身法步”“五法”方面的,以为其中的“法”之所指,多有歧义,因主张易“法”为“心”,而形成“手眼身心步”的概念。一是关于“唱念做打”“四功”方面的,以为京剧的基本功,不止于“唱念做打”四项,应补以“舞”,从而构成他的“五功五法”说。

    关于京剧表演“四功五法”的提法,多年来,在解释方面,“四功”的“唱念做打”,倒还没什么不同意见;“五法”方面,“手眼身步”也没什么可指摘的。要在其中的“法”,作为术语,其范畴在逻辑划分上,与“手眼身步”不构成同一依据,即“手眼身步”是身体的某个部位、器官;“法”,则没来由,人之身体,何处为“法”?于是,又有了不同的解释意见,将其作“法则”之“法”来讲。即“手眼身步”,各自有“法”:“手法”、“眼法”、“身法”、“步法”。不过,照此说,“四功”中的“唱念做打”,也该是各有诸如“唱法”、“念法”、“做法”、“打法”的,是否也当修正,而称以“唱念做打法”呢?倘成立,在表述顺序上,前者则也当调整,成为“手眼身步法”——这够多麻烦!

    有鉴于此,便生出另一种意见,以为此“法”是误写,当作头发之“发”。此议无疑优于“法”之解,因其与“手眼身步”同为人身之物,说得过去。不过,若深究之,依然有问题:既然隶属头者,已占“眼”“发”两个部位,那么,“面”部是否也不能少呢?所谓“表情”(喜怒哀乐),是一刻也离不开“颜(脸)面”的呀——那就没完了!

    如何才能解开这个“结”呢?思来想去,其实也简单,把“法”拿掉,不就一通百通了吗?

    玉声先生于“唱念做打”中,添了个“舞”,以加法构成了他的“五功五法”说;我受了他的启示,在“手眼身法步”中,用以减法,将“法”去除,来一个“四功(唱念做打)四法(手眼身步)”如何?

    或日,那么“法”呢?其实“法”,是无所不在而不言而喻的;着意点出,反倒局限了它,势必举不胜举。

    不过,应当指出的是,玉声先生也是主张去“法”的。只是他又追加了一个“心”,遂有“手眼身心步”说。这一追加,便有点节外生枝了。

    玉声先生在论述“法”的不能成立时,有这样的说道“如果认为‘法’是总结表演艺术的法则,则与‘五法’这一上位概念在逻辑上有重合之嫌。”此议,甚获我心,我在前面亦说到这一层。只是,这里又将“心”与“手眼身步”同列,是否也在“逻辑上有重合之嫌”呢?

    “心”是做什么的?“心之官则思”,“思”亦即“想”;老“三庆”那位朱洪福朱先生传下来的“身段谱口诀”,不是有“心一想”之说吗?“想”了又怎么着呢?“想”则“归于腰、奔于时、行于肩、跟于臂”。显然,“心”在这里,也是个上位概念,与“腰肘肩臂”不在一个层次;“腰肘肩臂”实与“手眼身步”无异,皆属技术层面。二者的关系,不妨打个比方,“心”便是“软件”,“手眼身步”则是“硬件”。“心”是管总的,不能视同“手眼身步”论处。我想玉声先生是去了“赘疣”(法),又添“蛇足”(心)了。

    其实,玉声先生也绝知此理。这有他的论述为证。比如“理解并逐步正确运用唱念做打舞手眼身步等京剧基本功,抒发情感,对情、景、物的揭示,乃至更高层次的美的艺术体现和表现美的艺术,无一不是从心上来”;再如“强调‘心’在艺术活动中的重要,自古而然。前辈老先生教戏时常常强调‘心里要有’,‘心里要有’实际上是要求我们演员在舞台上包括练功时、背戏时、拉戏时,无论唱与念、做与打或舞,抬手投足,利用各种程式,都要从心上来”;还有“心悟手从”、“心悟手后”等观点的举证引说。

    这就是喽。于此,“心”还能与“手眼身步”等量齐观么?若然,岂不是在“逻辑上”又“有重合之嫌”?实在讲,在逻辑划分上,“法”与“心”,同出一辙,并无二致。如果说,“法”是那个“法则”的“法”,那么,“心”亦有相对应的表述,即古人所谓的“中得心源”中的那个“心源”。如此说来,“法”既然在“手眼身法步”中站不住“脚”,何以“心”就可以跻“身”其间呢?我想,玉声先生的本意,是要强调“心”的重要,结果是降低了“心”的“身份”,反致其与“手眼身步”为“伍”了!

    与此同时,玉声先生以为“四功”中的“做打”,涵盖不了走边、起霸、甩发功、髯口功、水袖功、绸子功、大带功、剑舞、趟马等,故又在“唱念做打”上,再作加法,添了一个“舞”。这就更有“蛇足”之嫌了。

    实际上,京剧中的“舞”,是有它的逻辑层次的,即王国维先生“合歌舞以演故事”(亦即齐如山先生“无声不歌,有动必舞”)的那个层次。往下划分,则是“歌”,涵盖了“唱念”;“舞”,包容了“做打”。总之,京剧是以歌舞为本而构成其表现形态的表演艺术。与其对应的是西方的写实剧。倘“唱念做打舞”的“舞”能成立,那么,“合歌舞以演故事”的“歌舞”之“舞”,又将置于何地?岂非叠床架屋?

    玉声先生在后文谈到“心”时,有一个“五功五法心为上”的立论,且称“看前辈艺术家的精湛表演,无不以‘心’活‘法”’云云;而其所谓之“五法”中,即已包括了“心”。那么,当我们在具体表述“以心活×法”时,譬如以心活手法、活眼法、活身法、活步法,这都好说;问题是这五法中,还新添有个“心”呢?那么就只能谓之以“以心活心法”了。这不成话呀!自然也就更不合逻辑了。

    其实,玉声先生提出来的走边、起霸、甩发功、髯口功、水袖功、绸子功、大带功、剑舞、趟马等身段动作,不说是“打”出来的,至少也是“做”出来的吧。那么,除非说京剧的“做”不是“舞”,玉声先生的立论才能成立,可京剧的“做”即是“舞”呀!我们说,作为高度写意的京剧,哪怕是一哭一笑,也具“歌”的韵律;一戳一站亦含“舞”的意味,何况是“做”呢?

    所以,我以为,既已有了“合歌舞以演故事”层次中的“舞”,是无需于“唱念做打”的层次中再设以“舞”的概念的。简言之,“做打”即是“舞”。

    要说呢,玉声先生提出的这类问题,在京剧里尚多,不一而足。比如行当的划分,其依据,可谓是诸说纷纭:有以年龄为范畴的,如老生、小生;有以技术手段为范畴的,如“唱工”、“做工”;有以服饰为范畴的,如“青衣”、“靠把”;有以状态为范畴的,如“安工”、“衰派”;有以性情为范畴的,如“泼辣”、“玩笑”;甚至于有以所持道具为范畴的,如“铜锤”、“扇子生”。如此等等。

    中国古代思维中,是辨证思维长于逻辑思维的,墨子的逻辑思辨,虽曾在先秦时独树一帜,可惜其后墨学又中断了。于此一方面,遂造成“先天不足,后天失调”的局面,以致于在范畴、概念上,常常趋向模糊、写意,不那么实证的境地。比如中医中之所谓“阴阳”、“五行”、“六淫”、“八纲”,都具有这种性质。中医属科技范畴,尚且如斯,何况作为艺术的京剧呢?

    在这些问题上,我想,既不可不认真,亦不可太较真,总的说来,还是持约定俗成之态度为好。不然,治丝益棼,挂一漏万,反致无益矣!


    (实习编辑:庞云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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