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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舞蹈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论探讨

2009-01-01 11:23:28来源:北京文艺网    作者:liyun

   

作者:资华筠

 

  经有关专家倡议和广泛征求意见,在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的关心、支持下,已确认每年六月的第二个周六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日”——今年首次实施。这对于唤起全民的文化保护意识以及推进此项工作的健康发展,无疑具有长远的重大意义。而对于从事文化工作的人(无论何种专业),更负有责无旁贷的使命。本文题旨乃生发于此。

 

  之所以直奔“方法论”问题的探讨,首先,相比于“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含舞蹈)因其呈现方式、传承手段的多样性、复杂性、动态性——与人的思维、理念、意绪、情感、习俗、生活方式等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着,对它的保护面临更多的困难。其次,与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形势发展密切相关。这并非意味着对已有的围绕“文化保护意义”的探讨已经满足;也非意味着对“意义”问题的教育、宣传已经满意;更非对唤起全民文化保护意识的艰苦性估计不足……但相比于上世纪“经济热,,形势下,一些先行者忧心忡忡地为文化保护奔走呼号;相比于以政府为主导的文化保护工程开展以前的状况,特别是鉴于040506年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发展势头,关注其科学方法论的探讨,尤显必要与迫切。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目前有如下的解释:“指被各群体、团体或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也有译为‘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及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以上这段文字虽有待实践的验证和补充,但基本上是当前国际通用的一种界定标准(我国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也以此为据)。从中我们可以体会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相迥异又相关连的特征。譬如:刺绣、剪纸、版画等,其呈现载体是“物质”的,但技艺却是非物质的。即使象音乐、舞蹈等更具“非物质”性的表演艺术,它的呈现载体也有赖于“生物人”以及相关的物质工具或伴同物。而有些“工具”的制作工艺又属于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我国也曾一度引用日本、韩国的“无形财”称谓。因不谙日语,不便妄加评论其原意与译意。窃以为我们译为“非物质”的“INTANGIBLE”具有t c不可触摸性”的意思,很难直译其与文化相连的对应词,“非物质”起码比“无形财”好一些。事实上,目前称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门类,既‘‘无形”又“有形。因为,即使是转瞬即逝的时空艺术,它也有其特定的形态特

征。在此意义上,它是“有形”的。所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应具有比较清晰的辨证性理念。

 

  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涉及对其价值的判定。在人类文明演进的漫长历程中,不可能留住所有的文化遗产。现时的遗存,含长期自然的——合理的优存劣汰。消失、濒危现象则是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生态因素(含人为破坏)所至。在我国现代化(工业化)发展非常迅猛的形势下,更要格外关注对人为破坏的遏止。但这并不意味一切现时的文化遗存都有保护价值,也不是越原始、蛮荒、奇异的品种越有价值。不可讳言“精华”与“糟粕”之分,否则,文化遗产保护会引发“遗产”爆炸,在具体工作中更忌把它当作另一类“形象工程”运作。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基本方针。

 

  基本概念的相对明晰,是进一步探讨科学方法论的基础——涉及基础理论,又有很强的实践性。不同对象(类别)的保护方法,既存在着共性,又存在彼此的差异性。作为舞蹈工作者则应着力研究舞蹈文化保护的科学方法,舞蹈生态学的原理恰是一种值得关注的方法论。

 

  众所共识,行之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不仅限于对其固有的传统形式的保存,更要注意保护与其生成、发展密切相关的生态因素——人文与自然环境。舞蹈生态学是一门把舞蹈作为“核心物”,研究其与环境的关系的学说。它把舞蹈置于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系统中进行宏观的、多维的综合考察,以期揭示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的系统术语概念和方法,具备实践于舞蹈文化保护的优势。

 

  一、以“多维舞种”的考察作为舞蹈文化遗产保护价值判断的基本依据。舞蹈生态学认为,作为核心物的“舞蹈”具有多层次性,如:舞者、舞目、舞种、舞业,都是有关“舞蹈”的不同层次概念。文化遗产保护的关注点应是显现其“文化特异性”的“舞种”层面。而舞种分类又具有多维性,所以应对舞蹈形态(它是直观感受和提取特征的“入口处”)、功能(含原初功能与后天变异)、源流谱系以及播布地域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察,方可确认。

 

  二、“舞体”概念的确立有利于实施行之有效的保护。舞蹈生态学提出的“舞体”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生活在共同的社会文化环境中,创造、拥有共同舞种的舞蹈主体。通常情况下他们是群体性的,但根据不同舞种的功能和技艺特点,也不乏杰出的代表性传人,舞蹈文化遗产的保护无疑应以“舞体”为具体对象。如:世代拥有并传衍的湘西苗族鼓舞、土家族摆手舞的特殊群体,或安徽花鼓灯的著名艺人,都属于应实施保护的“舞体”概念。

 

  三、分析不同舞种“生态幅”之差异性。“生态幅”是观察分析舞种与其生态因素相互影响、变异的特殊视角。事实上,不同舞种对于环境因素的适应程度是存在差异性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生存、传衍着的舞种,大都具有较强的“生态幅”。当然,我们也不能简单化地以“生态幅”作为价值判断的绝对标准。但确立了这样的科学概念,对不同舞种进行分析、实施保护,会更有针对性,更具自觉意识。

 

  四、舞种“优质基因”理念的阐释。如前所述,对于纷繁复杂的舞蹈文化遗存,我们不可能“全部”保护。即使是确认为“国家名录”的舞种,我们对其实施的“原生态”保护,也不可能是绝对“固化”的,而应含有“区别对待”的概念。就舞蹈而言,“优质基因”的确认、提炼,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譬如:汉族的代表性舞种之一的安徽花鼓灯,曾有表现“小脚”的“跷功”,其自然传衍过程中不仅渐渐删汰,目前一些著名老艺人表演的步伐中也摈弃了对小脚的模仿。窃以为,我们对于“跷功”既要尽可能地追溯、记录其“原貌”,以留下历史记忆,又不必把其作为“优质基因”予以活态化继承。又如:湘西“毛古斯”是一种具有人物、对白、简单故事情节和一定表演程式的原始戏剧舞蹈,其中保留着比较罕见的“生殖崇拜”印迹。在谈“性”变色的“左”的思想束缚下,人们长期讳言、抑制这弥足珍贵的特征,这样的禁锢应予以解除,代之以科学态度。

 

  不同门类的文化艺术,应根据自身的特性,探讨其科学的保护方法,同时也可相互借鉴。而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宏观生态环境,其要旨是通用性的。在强调“源头性”保护——原汁原味时,须对“原生态”有严格的界定。它应具有自然形态、自然生态、自然传衍的基本标准,警惕滥用。  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是具有本原性的民族民间文化,它的创造、拥有者是广大农民,其承载与传衍地域在广大农村,因此,“新农村”发展战略,应把文化保护与农村文化建设有机结合,旨在引导创造、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广大农民,在新的社会环境中享有其传统文化成果——它应是农村文化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将有利于唤起民众自然而快乐地参与文化保护(一些地区已经有比较好的经验),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文化保护工作的良性循环机制。这样的思路,并不局限于农村文化建设。   

 

(编辑:李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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