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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的硬伤导致了纷争

2011-06-27 15:41:00来源:北京文艺网    作者:宋文翔

   

    知名画家范曾胜诉收藏家郭庆祥名誉侵权案的消息经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发酵,引起了美术圈内外人士的广泛热议,有文章认为“范曾胜诉是对文艺批评的扼杀”,而更多的人处于惶恐或疑惑之中,他们质疑“如何厘清艺术批评与名誉侵权之间的界限?艺术家能不能被批评?该怎样批评?艺术批评应该遵循怎样的尺度?怎样才算是纯粹的艺术批评?”甚至有人感慨“谁能告诉我:文艺批评应该怎样批?”其实,在笔者看来,此事件中的艺术批评行为缺乏令人信服的学理性使得批评呈现了异化效果,是导致批评侵权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在此我们没必要探究此次批评侵权案背后两者是否存在着什么利益纠葛或个人恩怨,就凭两人相互指责对方言论来看,批评已经超越了艺术批评本身的范畴。美术报2011年6月18日时评文章《批评引发的侵权案》中认为,“艺术批评是正常的学术互动,被批评者不认同对方观点,本可以通过学术手段进行辩驳和澄清。纯粹的艺术批评一般是对艺术风格、语言、表现、题材、技法等艺术自身的评论,但是艺术批评如果有充足的证据,也可以涉及艺术之外的东西。”但范曾在诉状中引用了郭庆祥 《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等文章中的话: “现在有一位经常在电视、报纸上大谈哲学国学、古典文学、书画艺术的所谓的大红大紫的书画名家,其实有过度包装之嫌。这位名家其实才能平平,他的中国画人物画,不过是‘连环画的放大’。……”认为郭文“主观武断,横加指责,采取侮辱、诋毁、刻薄的语言,直接攻击原告的人品、艺术才能、作画方法、创作意图、作品价格。” 范曾还认为,“对方没有任何事实依据,随意贬损其名誉,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而詹皓在《真话能说到什么程度》一文中也指出了“因为有一个郭庆祥,美术界热闹了许多,他喜欢针砭艺术家、艺术作品,有时候用词比较直接,这样的人在美术界太稀罕,所以每一次都闹得动静很大。……以往的互动往往是对骂,骂到最后双方都得到了眼球效应,……”的确,在郭庆祥的《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一文中,笔者发现批评言辞的随意性比比皆是,例如“有些画家号称‘诗书画’三绝,但其书法被不少专家诟病为‘有书无法,不足为式’,装腔作势,颇为俗气;其自作诗不但韵律平仄有毛病,而且在内容上不少有自我吹嘘的嫌疑。”这种含沙射影式的语言表述,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时下艺术批评文章的随意性。在笔者看来,艺术批评是庄重、严肃而且学理性很强的学术活动,不是任何人都有资格进行艺术批评的。因为批评重在事实,在于说服力。只有依据证据,通过学理批评,艺术批评才是有效的。

    那么,学理性批评何以产生呢?在笔者看来,许多艺术批评文章之所以引起侵权纠纷,关键在于艺术批评的不规范和随意性。在现实中,人人都可以欣赏和评论艺术作品,但要进行艺术批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所为的。因为真正的艺术批评是需要批评者经过学理性的专业训练才能通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方法实现的。

    首先,批评家的学识、素养和专业背景,决定了批评是否具有学理性的资质。批评家不同于一般的艺术鉴赏者,因为他需要通过艺术批评活动形成系统的批评理论、明确的批评观念、坚定的学术立场。作为成为批评家基础的系统批评理论,来自于批评家人文学养的深度预备和对自己批评成果的不断反思总结。黄专在《什么人算是批评家?》一文中认为,“专业的知识技能不仅构成批评的前提条件而且构成批评的实际内容。对艺术批评家而言,只有掌握真正可靠的知识才能进行真正有效的批评,对艺术家、艺术作品和艺术流派、艺术现象的批评是这样,对艺术制度、艺术生产条件的批评也是这样。卜卦、玄想、咒骂、奉承都不能算是批评,因为它们不需要真正可靠的知识。”中国当前的一个客观事实是,大部分从事美术批评工作的人早期都是学文学、哲学或其它相关人文学科出身的,由于缺少美术史的系统学习,由于没有接受正规的理论化训练,他们的批评并不能建立一个美术史上的参照系,也不能保持一种自觉的批评意识。批评者只有在熟悉艺术史和艺术理论的情况下,有效的批评才能成为可能;批评者只有在深谙艺术史和建立一个艺术理论的参照系后,他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名副其实的批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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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批评家要运用一定的方法论对艺术问题或艺术现象进行评价分析。方法论的缺失一直是中国批评界急需解决的问题。所谓的方法,便是要求批评家在进行批评实践时,他们所采用的研究方式不仅要有一种独立的、系统的批评理论作为支撑,而且要有一种独特的、自由的研究视角。批评家必须获得适合自己批评的方法论,即建立在艺术理论上的、一种有学理背景和独特批评视角的批评方法。就中国目前批评界的情况来看,批评家批评方法的单一仍是客观的事实。针对这一状况,许多批评家都认为,中国批评界急需解决的仍然是批评方法论的问题。当然,作为批评家而言,不能只是仅仅对造型、色彩、语言、风格等问题进行以文字对对象作准确而规范的表述,而是要对有不少技术性的“程式”方法论进行学习、整合、运用乃至创造出适合自己需要并能获得业界认可的艺术批评方法论。比如说西方著名艺术批评家罗杰·弗莱和格林伯格都是从形式主义的角度进行艺术批评,并形成了自己的批评方式。因此,熟悉古今中外的批评方法论是批评家获得学理批评必不可少的路径,这包括西方著名的法兰克福学派、新马克思主义、后结构主义……都是以一脉相承的批评方法来建构自身的批评理论体系的。惟其如此,只有有效运用一定的批评方法论对事实进行阐释和分析,注重强调作品在艺术史上的上下文关系,定位艺术新作之内在的理据,强调艺术创作推进艺术史的价值,关注艺术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批评才会获得严谨的学理意义和价值。

    此外,批评家的人格力量往往决定和彰显着学理批评的普世价值。对批评家而言,有没有坚定的学术立场是获得学理批评与否的内核与关键,这取决于批评家是否拥有个体独立人格和为捍卫批评所敞明的真理而在的勇气。黄专在《什么人算是批评家?》一文中认为,“批评家首先应该是一种社会身份,这种身份既要求从业者保持高度的人格独立性,又要求他具备高度的社会交流能力。作为 ‘知识分子’,批评家首先应该对体制权力和市场权力保持高度的警觉和敏感,批评家的本分不仅在于对艺术品的批评,还在于对艺术的生产条件和生产体制的批评,而这两种批评都只有在与社会体制、商业逻辑和大众传媒的既对抗又依存的复杂关系中进行。”独立的人格对于批评家而言,决定着独立的判断,同时决定着批评家个人的洞察力。通过毫无顾忌利益与人情关系的观察、分析和综合判断,使批评家的批评敢于不留情面,避免了批评的庸俗化。

    此次批评侵权案的纷争表明,艺术批评应该具有严肃的学理性,运用缜密而可靠的事实进行评判,艺术批评才能让人获得心服口服。

    (编辑:李锦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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