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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王洪瑞教授“抄袭门”事件

2010-08-11 13:48:21来源:北京文艺网    作者:

   

作者:冀达和

  ——兼论对高校领导人普法教育的紧迫性

    同时兼具学者、教育家和政治家的素质,是现代社会发展对大学领导人的必然要求。以政治家来衡量,大学领导人起码应该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即知法守法。然而从王洪瑞抄袭门事件中,我们看到了法律意识在某些大学领导人身上的淡薄甚至缺失,对高校领导人的普法教育刻不容缓。

    就王洪瑞书记兼校长大肆抄袭的客观事实而言,毫无疑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属于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王洪瑞抄袭门已曝光近四个月,迄今他连最起码的道歉和认错都没有,可以说毫无悔改之意。
  
  王洪瑞应对抄袭门采取的一系列行动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未经立案程序,私用公安人员对怀疑的举报人(公民)进行侦察、监视、讯问、威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办案先要立案,在未立案的情况下,公安人员针对合法公民的侦察、讯问都是非法的。更为恶劣的是,公安人员讯问现役军人未经部队有关部门批准,已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精神恐慌和伤害。
  
  王洪瑞私调公安查处怀疑的举报人及屏蔽河北大学校园网的行为,①侵犯了宪法第三十五条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国务院新闻办新近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指出:“中国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公民可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②侵犯了宪法第四十条赋予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权。宪法明确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③侵犯了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宪法规定,“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王洪瑞以私用公安非法办案获取的“证据”为依据,操纵学校党委和行政,对怀疑的举报人以开除公职为要挟。请问,怀疑的举报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哪条法律?违反了河北大学哪条校规?开除大学教师公职需要遵照有关法律严格依程序进行,而在王洪瑞那里,这些法律似乎都失去了作用,他能够随意以开除公职对怀疑的举报人进行威胁,难道他的权力竟然可以超越法律吗?从目前王洪瑞的所作所为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似乎对他没有约束力,因为在他党政大权所及的范围内,任何法律都失去了约束力,他以为,自己的意志在河北大学范围内就是高于一切的“法律”。
  
  王洪瑞屏蔽校园网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就因为他是书记兼校长就可任意屏蔽有关信息吗?校园网个人用户是要缴费的,缴了费而不能正常上网,实际上也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王洪瑞派人到各网站删帖,众所周知,删帖是要花钱的。不知王洪瑞删帖的钱从何而来?如果自己掏腰包,人们无话可说,如果动用公款,超过五千即可立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当然,是否动用公款,尚需上级有关部门的查证。
  
  王洪瑞涉嫌抄袭很容易鉴别,因为他是毫无掩饰的大部头的抄袭,连博士论文也敢几乎整章搬运;王洪瑞涉嫌违法乱纪也很容易定性,因为他的言论毫无顾忌,他的上述动作已明显触犯党纪国法。王洪瑞很不幸,小学四年级就辍学了,他的启蒙老师还没来得及对他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更不幸的是他还赶上了法律受到肆意践踏的年代(十年文革),法律观念缺乏不足为怪,但奇怪的是这样的“法盲”居然当上了大学校长、书记!王洪瑞为什么敢如此疯狂又毫无节制地发威施虐?根本原因是他具有河北大学党委书记兼校长的头衔,这样的头衔既可使他有无尽的公共资源可以私用,又能使他逍遥于法律之外。
  
  与媒体曝光的其他高校领导人的抄袭案相比,王洪瑞抄袭的性质可用肆无忌惮来概括,他对举报人的报复更是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王洪瑞抄袭门注定要成为中国学术史上反学术不端的一个经典案例和反面教材。当然现在就盖棺定论还为时过早,因为故事还远未结束,故事主人公违法乱纪的行为并未有停止的迹象,他对怀疑的举报人的打击报复也不会有丝毫收敛。让我们共同关注事态的发展,让我们共同关注被王洪瑞怀疑的举报人的处境和人身安全!同时我们呼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发生在王洪瑞身上的学术不端及违法乱纪行为,依法处理才能取信于民!
  
  (编辑:罗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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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

  驳抄袭者的荒唐逻辑——评河北大学校长王洪瑞教授“抄袭门”

    二评王洪瑞教授“抄袭门”事件——兼论高等学校领导人的权力制约和监督

  三评王洪瑞教授“抄袭门”事件——兼论科研诚信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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