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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王洪瑞教授“抄袭门”事件

2010-08-11 13:45:04来源:北京文艺网    作者:

   

作者:冀达和

  ——兼论科研诚信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河北大学党委书记兼校长王洪瑞跨专业、大比率的抄袭行为令学术界震惊,为了替自己“灭火”而采取的报复行为,更是让被镇压者心惊肉跳,使知情者心有余悸,不知王洪瑞的权力有多大,报复还会变本加厉到什么程度、持续到什么时间。可怜的河大人,尤其是被王洪瑞打击报复者,心里在期盼,这种日子什么时候才能结束啊?
  
    王洪瑞的抄袭行为被网络媒体曝光(2010.3.13)已有三个多月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和部门,谁也没有任何正面的、公开的回应,好像王洪瑞没有抄袭,或者这种严重、恶劣的抄袭行为没有被曝光一样。
  
  结果为什么会是这样?这与我国高等教育的干部体制有关系——一旦某人当了“一把手”,没有任何约束力量起作用,如果“一把手”愿意,就可把自己当成21世纪大学里“山寨版”的“皇帝”,我们的王洪瑞书记兼校长在河北大学的行为便是例证。王洪瑞喜欢摆架子,如公然违纪为自己配备超标车,五品官坐上了四品官的座驾,看其摆出的架子,人们不知道他的“水”有多深,便把他猜想为有来头的“大人物”,以不得罪为上策。正是有关部门的这种心态,让王洪瑞有恃无恐,不但不对自己的抄袭恶行表示半点歉意,而且对被怀疑的揭黑幕者的打击报复只能用“穷凶极恶”加以描述。王洪瑞为什么敢于肆无忌惮地抄袭并对怀疑的举报人进行肆无忌惮的打击报复呢,原因之一在于我国相关法律的缺失。
  
    刘延东同志在前不久召开的“科研诚信与学风建设座谈会”的讲话中,鉴于“一段时间暴露出来的学术不端和欺诈行为令全球科技界为之震惊”的客观事实,大力倡言“积极推动科研诚信立法”。教育部陈希副部长也表示:“今后应加强反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法规建设,为有关单位惩处学术造假和司法部门介入调查处理提供法律依据和途径。”为科研诚信立法,这是极富战略眼光和意义的好主意。试想,如果国家有严密且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定,王洪瑞还能这么气焰嚣张吗?对其抄袭行为负有查处责任的相关部门,还能像抄袭行为没有发生、打击报复未曾出现一样地过安顿日子吗?扩大一下范围,全国并不鲜见的高校领导抄袭丑闻,还能总是以无结果而收场吗?有鉴于此,我们说,科研诚信的立法刻不容缓,势在必行。否则,学术诚信就不会成为主流,抄袭者就会比辛勤劳动者,过得更“光彩”、更逍遥和更有官位、金钱、荣誉通吃的前途。

    科研诚信立法从哪下手呢?有现成的法条规定可资借鉴。物质财富是劳动的结果,把他人和国家的物质财富抓到自己手里为盗窃。我国的《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简单地说,这一法条中有两个要点我们应该注意。第一,在性质上区分个人、他人和国家,把他人的财物未经允许便拿来归己所有的是盗窃。第二,这种行为严重者要被判刑。他人的物质财富是财富,他人的智力财富(以表达出来的知识产品为凭据)是财富吗?如果不是财富,知识产权从何谈起呢?看来,说智力财富不是财富无根据、无道理。既然如此,抄袭他人的智力财富是否为盗窃?承认其为盗窃顺理成章。既然抄袭他人的智力财富为盗窃,抄袭者为什么就可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抄袭是否为盗窃的性质判定,而在于确认这一性质判定的前提下,如何处置盗窃他人智力财富的细化性规定。问题的症结也在这里,因为我们的法律规定中还没有相关的内容。
  
    循抄袭他人成果为盗窃他人智力财富的思路为科研诚信立法,使学术打假有法可依,是学人之幸,国家之幸,更是我们的民族之幸。因为有了这样的法律,就有可能不出现(起码是少出现)王洪瑞、陈“洪瑞”(河北大学校长办公室主任、校长助理、后勤集团总经理、赫达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北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河北大学新近上报省委组织部的副厅级后备干部陈军平,他与他的“恩主”一块抄袭,自己单独抄袭更疯狂,把别人的文章换上自己的名字便拿出来发表)以及其他什么“洪瑞”的疯狂抄袭行为;既便出现了抄袭,由于有法可循,抄袭者就能够受到应有的处罚;由于有法可循,抄袭者也就不敢对揭黑幕者进行肆无忌惮的打击报复,因为相应的法律能为揭发抄袭(盗窃)行为的举报者撑起一把正义的保护伞!

    剖析王洪瑞的抄袭行为、行为被曝光后的疯狂举动以及造成的难以估量的有害后果和极为恶劣的有害影响,我们便能体会到,科研诚信立法是多么地适时和必要!

    (编辑:罗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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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

  驳抄袭者的荒唐逻辑——评河北大学校长王洪瑞教授“抄袭门”

    二评王洪瑞教授“抄袭门”事件——兼论高等学校领导人的权力制约和监督

  四评王洪瑞教授“抄袭门”事件——兼论对高校领导人普法教育的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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