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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萍《孔雀》疑似侵权

2012-10-22 09:33:55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杨建国

   

  由于是杨丽萍舞蹈生涯中主演的最后一部作品,所以,《孔雀》8月23日在昆明首演后,在全国的巡演受到观众热捧。本月31日起,这部舞剧将移师上海东方艺术中心参加上海国际艺术节,原定的3场演出门票一个月前就已告罄,加演一场后,又被一抢而空。虽然杨丽萍曾携《云南映像》、《藏谜》等多次来沪登台,却总是出现“叫好不叫座”的现象,这次如此受上海观众欢迎,令人高兴,但是,近来围绕《孔雀》音乐“疑似侵权”的争议,令杨丽萍颇为心烦。

  杨丽萍气愤反驳

  有网友利用音乐比对软件,对《孔雀》的音乐进行了查证,发现其中有原创部分,也使用了一些好莱坞大片的配乐。为此,有人在网络上发出了这些音乐是否经过权利人授权和许可的质疑。为了《孔雀》,身为总导演、出品人和主演的杨丽萍投入了极大的心血,得知有人质疑部分音乐“来路不正”,她颇为气愤地反问:“第一,怎么会有人如此细心地用什么对比软件来查证我们的音乐?第二,既然要查证,他肯定要现场录音录像吧。那么,他采录经过我们同意了吗?显然没有。那他是不是对我们的舞蹈和作品构成了侵权?”她对质疑者说:“你能不能走出来,告诉我姓甚名谁?我们公开来讨论这件事,澄清质疑。”

  高科技火眼金睛

  杨丽萍发了这番话后,掀起了更大的议论波澜。其实,质疑者用不着走出来,大家就知道,杨丽萍可能不太了解一些手机软件的功能。记者曾使用过一个名为 “Shaz-am”的APP软件,打开后只要把手机对着音源,马上就会显示出从庞大的数据库里搜索到的作品名、作者和唱片出版商,甚至还有唱片封面等。

  据一位搞录音的朋友介绍,这样的软件很多,在剧场里,能上网的手机打开相应软件,要查证现场音乐所匹配的作品,是举手之劳的事情,也无须征得表演者同意,甚至是一种值得提倡的识别知识产权的自觉行为。所以,杨丽萍所指的要通过“现场录音录像来查证”,显然并不成立。

  付版费国际惯例

  引起更大争议的是杨丽萍在气愤之下说的舞蹈界“援用”音乐是“惯例”、“一部舞剧要找到契合的原创音乐太难了”等言论。编创一部舞剧,音乐如要全部原创,对舞剧是否成功确实存在很大风险。所以,如今国内外的舞蹈作品,通常会采用选取现有曲目进行剪辑的方式拼接音乐。这种使用音乐的方式,根据任何一个国家的著作权法律,都须向被使用作品的权利人支付版费,或者征得授权。

  数年前,澳大利亚“光头编导”墨菲为上海歌舞团创排《花木兰》,与《孔雀》一样,音乐部分既有原创,也有拼接,其中就使用了陈其钢作品的部分民族打击乐片段。当时,担任《花木兰》作曲和编曲的澳大利亚作曲家,通过相应机构向陈其钢支付了版费。

  学规则妥善处理

  所以,杨丽萍所说的“援用”音乐是舞蹈界的“惯例”并不为错,关键是免费使用还是付费使用。事实上,我国的音著协与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版权管理机构签订了相互代理的协议,其中,就有两家美国版权组织。《孔雀》如确实运用了好莱坞大片音乐,只要通过音著协转付版费,也可以获得合法使用权。至于她所说的“我也是受害者,全世界的华人圈里,每天都有很多演员在跳我的《雀之灵》、《月光》,可我从来没想过要追究谁的”侵权“责任”,是事实却又不无偏颇。因为你不追究别人使用你的作品,并不等于别人不会追究你使用他们的作品。作为一位受尊重的艺术家,杨丽萍把自己的全部心情和精力投入到了创作表演之中,要她精通版权规则可能有点勉为其难。其实,她委托律师或者稍懂法律的朋友来应对网友的质疑,也许会更妥当一些。否则,只会引起更大更多的争议。

  (实习编辑:闫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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